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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民族、社會出身、性別、戶籍、殘障或身體健康狀況、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採取區別對待、排斥或者給予優惠等任何違反平等權的措施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為本定義的目的,勞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就業機會權、報酬權、培訓權、休息休假權、配置權、提升權等任何法律所規定的同勞動相關的權利。本定義所稱的就業歧視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如果非因工作內在需要,用人單位給予一人比在相似條件下的其他人不利的待遇則構成直接歧視;如果一人屬於具有法定前述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單位對該人和其他不屬於該群體的人適用相同的招聘、選拔、考核等涉及勞動權利的程式或條件,而結果將不利於該群體則構成間接歧視。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以糾正本單位或社會上已經存在的歧視為目的,而給予某一法定人群優惠的不被視為就業歧視。
台灣社會普遍存在這些問題,我們希望透過媒體的傳播,導正大眾對就業歧視的觀念與重視,期許社會人人平等,安居樂業有保障。
歧視範例【一】
歧視範例【二】
保障弱勢求職,職場勿歧視,雇主用人唯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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